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實習生溫遠灝 在近日舉行的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修改《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決定,對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2013年12月我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提出,在2015年前全省實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城鄉一體化。我省現有的城鄉兩個標準並軌為一個標準,建立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勢在必行。”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陳春明告訴記者,這就需要既順應一體化的大趨勢,又要通盤考慮各縣區財政狀況、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數額相差甚遠的實際情況。
  此次修改後的辦法明確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服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同時也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陳春明介紹說,此次修改時考慮到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政策性非常強,且在不斷的為適應新形勢而調整變化;而在校大學生的戶籍既有遷到學校所在地的,也有留在原居住地的,這又使得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情形更加複雜。因此,修改後的辦法規定,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戶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與此同時,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不享受家庭優待金。
  據瞭解,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是民政部門歷來的做法。但今年國家征兵令規定,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取得居住證3年以上適齡青年,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入伍。這為非戶籍所在地應徵入伍的情形開了“綠燈”,因此在修改後的辦法中,刪除了此前修正案(草案)曾明確提出的除在校大學生以外的“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的內容。
  此外,修改後的辦法還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並授權“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採用其他優先安排的方式”。  (原標題:江西省修訂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統一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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