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德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因近來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針對內地游客的示威游行活動,計劃在下半年修改《種族歧視條例》,以保障內地游客權益。香港社會普遍歡迎當局的做法,但也有人擔心日後執法時會引起爭議。
  據香港《星島日報》3月25日報道,香港平機會主席周一岳24日出席一個公開活動時透露,該會將在今年第三季檢討四條歧視條例,專家正研究考慮用適當的法律名詞去描述及概括問題,例如在加入“個人的來源地”及“入境年份”等字眼,保障內地人及新移民,再審視執行時的實際影響,然後再作公眾咨詢。
  他說:“我們暫未收到有內地人在香港受到歧視的投訴,但有收到小量查詢。所以我們決定在今年第三季檢討是否修訂四條歧視條例,以杜絕針對內地旅客的無理行為。”
  但周一岳同時強調,法例只是行為上的最低標準,要杜絕無理行為,最重要的是教育社會,加強公民認識。
  歧視內地客無“法”可治
  近年香港與內地在社會經濟各方面的交流增多,同時也帶來更多的矛盾和問題。尤其是大量內地旅客進出香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港人生活,使陸港之間的矛盾更加凸顯,也加深了部分香港人對大陸的不滿情緒。港人辱罵內地人亦時有發生。
  2月16日,香港尖沙咀廣東道就發生反對內地游客來港的“驅蝗行動”,一些香港示威者手拿港英旗幟,朝內地游客擺出粗魯手勢並不斷謾罵,現場一度混亂。不少游客驚慌逃離,亦有引發對罵,造成多次衝突和肢体碰撞。事件也令人發現,現行香港法例並未能有效保障內地人免受歧視。
  原來,根據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歧視是指“基於他人的種族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包括“向該人做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的“種族騷擾”。由於“種族歧視”的定義僅指“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內地人和香港人同屬中國人,所以上述行為並無觸犯法例,也無從遏制。
  行為違反國際公約
  對於香港平機會有意修改《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內地旅客,香港社會普遍表示歡迎。香港大學美國研究榮譽講師楊社祥指出,目前香港警方還沒有對辱罵內地游客的示威者採取檢控行動。但如果這些事件發生在歐洲和美國,這些示威者可能早就被檢控,因為他們觸犯了“仇恨犯罪”的法律。
  在美國出生長大、畢業於加州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楊社祥指出,保護特定群體不受侵犯是國際共識,如在美國多個州和歐洲大部分國家,有“仇恨罪行”法律來保護針對特定社會群組成員的歧視犯罪行為,這包括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障礙、族群、國籍、年齡、性別、性別認同及政黨的不同等。因此類似“驅蝗”這樣無視人權的粗暴舉動屬於違法,應當明確禁止。
  楊社祥曾任舊金山市長布朗的特別助理,對違反人權的法律問題特別熟悉。他說,香港的“驅蝗”示威者不因內地游客的任何行為,只單單因為他們大陸人的身份就發表歧視言論、辱罵、滋擾甚至肢体衝突,此種行為無疑違反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該《公約》第二十條明確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而香港在1991年由當時立法局通過的香港法律第三百八十三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容節錄自《公約》。其中有“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級為根據之歧視”的表述。
  社會各界表示歡迎
  香港《頭條日報》發表社論認為,相信香港人會支持平機會積極打擊“同族歧視”的惡劣行為。文章指出,一小撮港人的非理性舉動,已經敲響社會的警鐘,若不及時制止,到頭來激發起內地民情反彈,香港人到內地同樣會受不友善對待,陸港矛盾宜緩解而不宜加深,否則對兩地人民均百害而無一利。
  香港專欄作家彭秀慧也擔心,周一岳表示即將會檢討歧視條例,考慮加入“一個人的來源地”及“入境的身份”等法律名詞及描述,減低香港人歧視內地人此等無理行為。但這如何定義和執行,需要多加研究和界定。
  彭秀慧舉例說,身處紐約,很多不同人種在這聚居,遇上有趣的人我同樣會問:“你從哪裡來?”有一天,她遇上了一個“華人”樣貌的司機叔叔,當我以英文告訴他目的地後,再以英文試探問:“你講中文麽?”他點頭答:“會。”我繼續問:“你講普通話還是廣東話?”“廣東話。”瞬間我驚喜地轉換頻道:“我也是說廣東話的!你是從哪裡來的?”她說,“人心”永遠比“人種”重要,連高官也硬要對號入座,強加法例,很難令人快樂起來。
  香港《商報》3月26日發表署名評論文章指出,立法細節方面,如何突破“種族”定義或者引入新的歧視標準,個中其實存在相當空間;畢竟,歧視所針對的“特定群體”的定義可寬可窄,可以技術性處理。只要特定群體受到歧視,法律都應為他們提供保障,從而堵塞現時的漏洞。不過,當局還須小心處理,避免引發太大爭議。
  (原標題:香港計劃修例保護內地游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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